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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4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荣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上海迅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上海迅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4879号之一申请人:荣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凭海东路258号。被申请人:上海迅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122号方正大厦1505室。申请人荣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迅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487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迅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新金桥支行帐号10×××86的存款1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