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辖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冯亮亮、李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冯亮亮,李彬,李思,吴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170G。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亮亮,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李彬,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李思,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吴大勇,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亮亮、原审被告李彬、李思、吴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皖16民初368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合肥市××区。根据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李彬、李思、吴大勇住所地均位于安徽省亳州市,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该院受理本案后,将案件报送其上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符合法律规定,故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家宏审 判 员 夏传国代理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