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州市中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丰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中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丰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中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黎志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禄,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占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跃光,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迁,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上诉人广州市中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丰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广州市中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帮租赁记录》、《设备进/退场签证单》两份证据中丰迁签字的真实性,以及丰迁与湖南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州市中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邹湘辉代理审判员 杨 晟代理审判员 李淇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 杏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