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沙凯力化轻有限公司与罗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凯力化轻有限公司,罗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901号原告:长沙凯力化轻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西湖路45号。法定代表人:文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静,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长沙凯力化轻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长沙凯力化轻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董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湛  骁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