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特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周永与高兴仁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永,高兴仁,高兴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80号申请人:周永,男,1968年8月7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高兴仁,男,1964年2月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高兴信,男,1966年8月2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永、高兴仁、高兴信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永、高兴仁、高兴信因其他纠纷经濉溪县临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高兴信、高兴仁向周永赔礼道歉。高兴信、高兴仁需当面征得周永的谅解;二、周永不再追究高兴信、高兴仁任何法律责任;三、调解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后果自负。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