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丁一晏与王国强、李文秀租凭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一晏,王国强,李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丁一晏,女,199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文秀,女,198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新甸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一晏与被执行人王国强、李文秀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0000元及利息、押金500元、案件受理费63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8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档案,被执行人已领取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表。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