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某等与白宇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1,舒某,白某2,白某3,王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1,男,194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某,女,194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上列二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军,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静,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2,女,199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3,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白某1、舒某因与被上诉人白某2、白某3、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4114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一审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二审过程中,白某1、舒某主张因舒某住院,白某1陪护,致使其缺席一审庭审,并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白某1、舒某提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书》以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白某1、舒某的主张成立,一审法院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2.本院二审过程中,白某1、舒某提交北京市丰台区新宫小区2号楼4单元1302号房屋(以下简称1302号房屋)的《住房协议》,其中甲方住房人为白艳梅。本院认为,因1302号房屋可能涉案外人利益,一审法院应对此问题进一步查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于案件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41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某1、舒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侯晨阳审判员 王云安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 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