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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彦春与于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春,于占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2017)内0423民初1637号原告王彦春,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于占泉,男,汉族,个体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王彦春诉被告于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于占泉所有的一处房及一处车库依法进行扣押,原告用其本人所有的一处房屋进行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