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10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单喜与张振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喜,张振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0803号原告:单喜,男,汉族,固镇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礼,男,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喜诉被告张振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单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单喜负担。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