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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4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姜晓晨与王立元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晓晨,王立元,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财保60号申请人:姜晓晨,女,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被申请人:王立元,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人姜晓晨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鲁A*****号徐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姜晓晨以现金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晓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鲁A*****号徐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查封期限贰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姜晓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