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6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洪兴与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宝安公路分公司、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兴,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宝安公路分公司,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099号原告:王洪兴,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被告: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宝安公路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3456号(大融城1号楼B119)。负责人:彭华生。被告: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6号地下一层A区。法定代表人:彭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兴与被告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宝安公路分公司、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商协议,且进行了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诸建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