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4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少波与叶冬生、高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少波,叶冬生,高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4782号之一原告:姚少波,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叶冬生,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高美娟,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姚少波与被告叶冬生、高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姚少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少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姚少波负担。审 判 长 童霞露人民陪审员 孙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培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