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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恢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耿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耿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樊军林,经理。被执行人:耿侃,男,汉族,1949年12月23日生,住宝鸡市蟠龙镇。本院在执行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耿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耿侃位于金台区金河乡岳家坡村3组的1000.00平方米一宗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现因双方当事人与案外人达成协议,将上述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以评估价298000.00元出让给案外人耿伟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耿侃位于金台区金河乡岳家坡村3组的1000.00平方米一宗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