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1127昆山全盈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全盈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余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1127号申请人昆山全盈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昆山市千灯镇圣祥中路225号,机构代码:74313867-6。被执行人余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住余姚市陆埠镇钟山东路158号,机构代码:68426738-9。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39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机器设备当地法院正在处置,无其他存款、房产,车辆等适宜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机器设备当地法院正在处置,无其他存款、房产,车辆等适宜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卞 渊代理审判员 袁晓鹏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