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叶定建与杭州邦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定建,杭州邦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943号原告:叶定建,男,汉族,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杭州邦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和路998号中赢国际商务大厦2幢1101-4室。法定代表人:董恒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定建与被告杭州邦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定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定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定建负担。审 判 长 陈欧飞人民陪审员 黄中伟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碧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