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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万荣与好毕斯格乐图、额尔登高娃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荣,好毕斯格乐图,额尔登高娃,宝音乌力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保18号申请人张万荣,女,汉族,现住陈巴尔虎旗。被申请人好毕斯格乐图,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申请人额尔登高娃,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申请人宝音乌力吉,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申请人张万荣与被申请人好毕斯格乐图(曾用名宋革命)、额尔登高娃、宝音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对被申请人宝音乌力吉所有的×××号东风牌MX6小型城市越野车1辆、双刀打草机1台及位于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所在地的120平方米砖瓦结构一处平房,好毕斯格乐图、额尔登高娃所有的黑白花母牛及牛犊各一头予以查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民初1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