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代晓芳申请执行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晓芳,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代晓芳。被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村居民委员会新村中段47号。本院在执行代晓芳申请执行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建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