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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代晓芳申请执行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晓芳,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代晓芳。被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村居民委员会新村中段47号。本院在执行代晓芳申请执行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建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