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2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光霞与被执行人潘红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光霞,潘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2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光霞,女,1970年12月15日生,苗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潘红梅,女,1974年10月12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光霞与被执行人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光霞请求我院扣留被执行人潘红梅在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交梨民族中学每月工资收入2500.00元、每年年度目标考核奖及其每年的绩效奖金,直至扣足70512.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732执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爱军审判员 杨再成审判员 潘昌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希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