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刑更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董正发抢劫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306号罪犯董正发,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汕中法刑二重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正发犯抢劫、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了对其的定罪和量刑。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5年4月1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正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励统计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但该罪犯不积极履行罚金刑建议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正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2016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第四季度综合累积分名列芳草湖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118名罪犯第3名。该罪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狱内大帐存款3200元,消费3463.7元。罪犯董正发在本次减刑期间未缴纳罚金,尚有罚金2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正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但其在有能力履行全部罚金的情况下,未积极履行罚金刑,检查机关建议降低减刑幅度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正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