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石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刑初12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女,1989年9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富雅坪社区二责任区佘家塘巷某号某房;2013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5日被抓获,同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伟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石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3楼“大玩家”游戏厅,趁被害人陈某某在玩跳舞游戏不备之际,将手伸进陈某某放在休息椅上的挎包内,盗走陈某某挎包内一台玫瑰金iphone6splu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950元。2016年12月25日,民警在一网吧内将被告人石某某抓获,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物证照片,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对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石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九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易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01lydyh01数额较大01lydyh01、01lydyh01数额巨大01lydyh01、01lydyh01数额特别巨大01lydyh01。第四条第一款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细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