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新宏与被告吴玉安、周立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宏,吴玉安,周立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10号原告:曹新宏,男,194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吴玉安,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周立杰,女,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新宏与被告吴玉安、周立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新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新宏承担。审 判 长 傅治钧审 判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