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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自颜诉被告哈培存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颜,哈培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173号原告:刘自颜,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许艳,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培存,男,回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颜诉被告哈培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自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自颜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自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宜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