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自颜诉被告哈培存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颜,哈培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173号原告:刘自颜,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许艳,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培存,男,回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颜诉被告哈培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自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自颜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自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宜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