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上仁与林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上仁,林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民初761号原告:刘上仁,男,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被告:林爱荣,女,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原告刘上仁与被告林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上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爱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上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爱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利息16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60000元利息(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份所欠利息);3、判令原告承担因此纠纷产生的一切损失,包含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等。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23日,被告因幼儿园及其他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8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22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归还原告的本金,利息只给了7200元,尚欠60000元利息(月息2分计),经双方协商,继续再借三个月,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23日,并出具借条一张,而且被告以坐落于玉林市玉州区××一个套间为抵押,房产证号为20××64。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等证据加以证实。被告林爱荣未向本院提供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林爱荣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于2016年10月23日,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广西××县××镇平地村××队刘上仁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正(¥280000元),月息按3分计,即每月利息为捌仟肆佰元整(¥8400元),借款时间为三个月(即到2017年1月22日本息一起结清,此款用于幼儿园投资及其他生意周转。此款用坐落于玉林市玉州区××一个套间为抵押,房产证号为20××64,建筑面积168.63平方米,套内面积145.07平方米。注:尚欠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0月份利息陆万元整(¥60000元)本息合计叁拾肆万元(¥340000元)。2016年10月23日至2017年1月22日的利息未计。……借款人:林爱荣……2016年10月23日。……身份证号码:。”本院认为,被告林爱荣欠原告刘上仁借款28万元,有被告林爱荣书写的《借条》证实。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给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按月息叁分计,超出上述的规定,但原告只要求按月利率2%计付,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按照《借条》,要求被告支付之前所欠的利息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爱荣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给原告刘上仁;二、被告林爱荣偿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2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给原告刘上仁;三、被告林爱荣偿还之前的借款利息60000元给原告刘上仁。本案受理费6652元,减半收取为3326元,由被告林爱荣承担。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52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禤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