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三与魏远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魏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601号申请执行人王三,男,1970年1月16日生。被执行人魏远忠,男,1963年4月24日生。关于王三与魏远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魏远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远忠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魏远忠名下的车牌号为川XW58**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川XAP3**海格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XU23**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所查封车辆期限均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志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