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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鞠锡强与杨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锡强,杨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331号原告:鞠锡强,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杨德林,男,约50岁,住青岛市。原告鞠锡强与被告杨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锡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