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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郑州引领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引领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926号原告郑州引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福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安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晓鸣。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引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潭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