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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博兴、魏增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博兴,魏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杜博兴,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魏增明,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杜博兴与魏增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工资收入,本案暂时无法全部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2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