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3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与被告文孝霞、查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文孝霞,查洪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5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住址邻水县鼎屏镇乌龟碑街4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16239108207029。法定表表人:杨钧,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红,女,单位职工。被告:文孝霞,女,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查洪波,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系被告文孝霞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与被告文孝霞、查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文孝霞、查洪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撤回对被告文孝霞、查洪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95元,减半收取计289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负担。审判员  古翰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