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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伟、余志尧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余志尧,余尚,刘满辉,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481号被执行人王伟,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余志尧,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余尚,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刘满辉,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伟,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刑初字第0035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伟、余志尧、余尚、刘满辉、胡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伟交纳罚金20000元、申请执行费320元、被执行人余志尧交纳罚金20000元、申请执行费320元、被执行人余尚交纳罚金20000元、申请执行费320元、被执行人刘满辉交纳罚金15000元、申请执行费290元、被执行人胡伟交纳罚金1000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王伟、余志尧、余尚、刘满辉、胡伟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伟、余志尧、余尚、刘满辉、胡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译》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2481号财产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汤励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