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景州与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汇德饲料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州,淄博汇德饲料机械有限公司,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州,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娟,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汇德饲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党跃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山东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邓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山东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景州与被上诉人淄博汇德饲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汇德公司)、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六和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景州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4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6月,景州作为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8年8月至2016年3月原告与六和(济南)饲料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已注销,被告淄博汇德公司、新希望六和公司系该公司股东)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其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未发工资、2008年8月至2016年3月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淄博汇德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六和(济南)饲料有限公司早已注销,原告现起诉的主体为该公司的股东淄博汇德公司、新希望六和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不是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济南市长清区辖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淄博市张店区或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景州主张与六和(济南)饲料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六和(济南)饲料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原告现起诉该公司的出资股东淄博汇德公司、新希望六和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淄博汇德公司、新希望六和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济南市长清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淄博汇德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被告淄博汇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景州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称,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争议纠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在济南市长清区,虽然用人单位已经注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的责任应由其股东承担。因此,本案管辖应适用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淄博汇德公司答辩称,本案不是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六和(济南)饲料有限公司早已注销,上诉人实际是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济南市长清区辖区,原审法院对案件不享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被上诉人新希望六和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二审查明,本案在一审期间,景州针对其诉求主要提供以下证据:(1)2012年11月1日,六和(济南)饲料有限公司(用人单位、甲方)与景州(劳动者、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营销专员岗位工作,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2)2016年8月15日,由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注销)信息查询结果》,载明:企业名称六和(济南)饲料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济南市长清区,注销日期2016年3月10日,注销原因决议解散。(3)《六和(济南)饲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六和(济南)饲料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各一份,主要载明: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对公司债务进行了清算,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分别分配给淄博汇德公司、新希望六和公司,出现新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受聘担任原六和(济南)饲料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为由,先期向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其工资、承担经济补偿金等。现上诉人不服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六和(济南)饲料有限公司现已注销,进而要求该公司的股东被上诉人淄博汇德公司、新希望六和公司承担责任。故本案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六和(济南)饲料有限公司作为劳动争议纠纷的用人单位,其工商注册地址为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金庄村104国道西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亦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以确定被上诉人作为原用人单位的股东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400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杨广银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