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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石兴海与谭贵林、牟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兴海,谭贵林,牟泽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846号原告:石兴海,男,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谭贵林,男,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牟泽全,男,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石兴海与被告谭贵林、牟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石兴海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兴海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兴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兴海负担。审判员  江明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卫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