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罗小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小兵,男,生于1987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罗小兵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罗小兵应缴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罗小兵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小兵被本院判决7年零6个月而正在服刑,无房产及车辆,其在四川省达州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53.99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达州九岭乡支行有存款292.02元。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同时,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从发布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602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罗小兵有可执行的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李云华审判员 廖建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