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恢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391号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熊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的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熊某某履行(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尚未履行的借款38490.00元。经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某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熊某某陆续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表示案款已受偿,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同意结案。此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得到实现,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