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李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至1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5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租金98713.5元,并给付该租金的利息及滞纳金,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2379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38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