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桃江县电力电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桃江县新天实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桃江县电力电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桃江县新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民终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桃江县电力电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浮邱山乡梅林寺。法定代表人:陈真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县新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申庚,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辉,桃江县新天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奇,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桃江县电力电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电信材料公司)诉桃江县新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实业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湘0922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电力电信材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电力电信材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庚申及新天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辉、项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结。电力电信材料公司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天实业公司支付电力电信材料公司(因刘爱民工作的赔偿款)经济损失10万元。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2月28日,新天实业公司与电力电信材料公司签订《金具加工承包合同》,约定新天实业有限公司将电力金具交给电力电信材料公司加工,按325元/吨计付加工费。同年11月25日,电力电信材料公司职工刘爱民在操作机械冲床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机械压伤左手指,致左手掌及食、中指毁损离断缺损伤,经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经桃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刘爱民与电力电信材料公司达成协议,由电力电信材料公司一次性补偿刘爱民工伤保险费100000元。双方因对新天实业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电力电信材料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100000元发生争执,而诉至法院。原判认为,电力电信材料公司、新天实业公司签订的《金具加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履行了加工、交付定作物、结算、支付加工费等合同义务,合同已履行完毕。对于电力电信材料公司以职工刘爱民在加工过程中工伤,系新天实业公司所提供的冲床不符合安全使用性能,属于《金具加工承包合同》第9条规定的不可预计的情形,要求新天实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请求,该院分析认为新天实业公司没有构成合同违约。主要理由是:1、从合同内容分析:⑴合同对电力电信材料公司使用新天实业公司的冲床等设备未明确质量标准和具体使用要求,亦未明确何种情形构成违约。⑵设备由电力电信材料公司生产人员进行常规维护,超常规维护归新天实业公司。即使冲床出现故障,电力电信材料公司负有维护的义务。无证据证实设备具有超常规维护的情形。⑶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电力电信材料公司负责,如发生不可预计的意外伤害双方协商妥善解决。该条款对安全事故的归责作出了明确规定,电力电信材料公司的员工受伤不符合不可预见的情形。事实上,电力电信材料公司在组织加工过程中,冲床曾发生过故障,经维修仍继续使用。故不能归责于新天实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2、从案件性质分析,本案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新天实业公司并无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于员工刘爱民的工伤,电力电信材料公司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系新天实业公司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所造成,亦无证据证实设备故障是造成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3、从诉讼选择分析,本案中,电力电信材料公司的员工刘爱民工伤是由于新天实业公司合同违约造成,还是新天实业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侵权造成,这两方面事实是否成立均无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电力电信材料公司为了追偿其已支付的工伤保险费而选择合同违约之诉追究新天实业公司的责任,但将案件核心归责于新天实业公司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安全使用性能,而对新天实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举证不足。综上所述,桃江县人民法院认为电力电信材料公司要求新天实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因而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桃江县电力电信金属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桃江县电力电信金属材料公司负担。上诉人电力电信材料公司上诉要求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新天实业公司向其支付违约损失100000元。其理由是:1、被上诉人新天实业公司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将金具车间承包给上诉人的模式,将原本属于被上诉人的合同制工人刘爱民等人名义上交由上诉人聘用,事实上,金具加工车间管理、场地、设备、技术、工资、工伤保险等由被上诉人负责,在工人刘爱民工伤之前,上诉人及刘爱民、徐伟等工人多次要求更换设备但未果,刘爱民在操作冲床时,由于冲床超过使用寿命二十余年,发生机械故障连动,致使刘的左手指被压伤,构成七级伤残,上诉人一次性补偿刘工伤保险待遇10万元。2、新天实业公司违反合同义务没有提供合格冲床,而是提供了一台超过使用寿命二十余年、不具有安全使用性能的冲床,置生产工人生命健康于不顾不予更换,致使工人受伤致残事件屡屡发生,显然具有违约行为。3、新天实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与上诉人因刘爱民工伤而造成的损失10万元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金具加工承包合同》和《合同法》第60条、第62条、第107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损失10万元。被上诉人新天实业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驳回电力电信材料公司诉讼请求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主要理由是:1、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刘爱民是上诉人的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上诉人承担。双方签订《金具加工承包合同》的性质是加工承揽合同,其第9条明确规定上诉人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上诉人负责,如发生不可预计的意外伤害双方协商妥善解决。工伤非意外事故。被上诉人不存在违约事实,不应承担责任。2、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歪曲事实。刘爱民是上诉人的员工,不是被上诉人的合同制工人,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予以证实,被上诉人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事实,也没有对刘爱民等工人进行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被上诉人提供的车床是合格的,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供了不合格的车床。3、上诉人电力电信材料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金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起诉,桃江县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桃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又以同一事实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应不予受理。二审庭审中,双方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电力电信材料公司与被上诉人新天实业公司系多年电力金具加工合作伙伴关系。2014年2月28日,双方签订《金具加工承包合同》,约定新天实业公司将电力金具交给电力电信材料公司加工,按325元/吨计付加工费。由电力电信材料公司安排人员加工,为生产人员投保;新天实业公司负责提供场地、生产设备、生产用手套等辅助材料;电力电信材料公司必须对设备进行常规维护,超常规维护属设备维修,由新天实业公司支付修理费。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电力电信材料公司负责,如发生不可预计的意外伤害双方协商妥善解决。同年11月25日,电力电信材料公司职工刘爱民在车间操作一台机械冲床工作过程中被机械压伤左手指,致左手掌及食、中指毁损离断缺损伤,经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七级伤残。2016年7月21日,经桃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刘爱民与电力电信材料公司自愿达成协议: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⑵由电力电信材料公司一次性补偿刘爱民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工资护理费、休息期工资以及由此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等一切费用100000元;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刘爱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所结算领取。2015年5月,电力电信材料公司以新天实业公司违反《金具加工承包合同》第二条,未保证其加工金具600吨以上的生产任务为由起诉要求判令新天实业公司给付加工工资145216元。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桃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判决由新天实业公司支付电力电信材料公司工人工资32060元,赔偿损失6830.4元,共计38890.4元。2016年1月,刘爱民以新天实业公司作为事实上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等为由,起诉要求判令新天实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社会保险费等,共计13万余元。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湘092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认为刘爱民实际上受电力电信材料公司安排进行劳动,与新天实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刘爱民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双方向法庭提供且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的《金具加工承包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益阳市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仲裁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电力电信材料公司与被上诉人新天实业公司签订《金具加工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由此形成了电力电信材料公司作为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劳力,按照定作人新天实业公司的要求加工电力金具,交付工作成果后,由新天实业公司给付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虽然双方在《金具加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定作人提供设备,但电力电信材料公司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新天实业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设备质量问题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承揽人电力电信材料公司在完成加工工作过程中,其职工工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定作人新天实业公司不负有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论正确。上诉人电力电信材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㈠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桃江县电力电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谷雨审判员 曾艳红审判员 彭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