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鲁江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39号罪犯鲁江江,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以(2015)宝刑初字第00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江江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4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自2014年4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5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鲁江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鲁江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0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鲁江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江江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