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世全、许继业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世全,许继业,许纪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世全,男,1965年4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信阳市平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继业,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信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纪来(许继来),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信阳市。再审申请人张世全因与被申请人许继业、许纪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5民终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根据张世全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邮件投递显示张世全地址搬迁、电话停机未能妥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综上,本庭经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张世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世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雅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