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涵与冯军让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涵,冯军让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552号原告:杨涵,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勇强,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军让,男,信息不详,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涵与被告冯军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涵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涵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杨涵负担。审 判 长 栗德亮人民陪审员 袁 伟人民陪审员 张虎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珍萍打印:相丽华校对:李兴梅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