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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6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薛银娣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薛银娣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6546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金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贾忱,该公司员工。被告:薛银娣,女,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薛银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