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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凤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3刑初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凤明,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鹿寨县。因犯抢劫罪,2004年6月17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2年6月2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1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凤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1月24日,本院决定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月1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凤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张凤明持一把镰刀以树山有纠纷为名,到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开山屯架尾冲(地名)阻止覃某2的工人施肥。10时许,张凤明发现覃某2请的管理人员潘某和田某开车进山,便再次威胁潘某和田某不准施工,潘某便拿出手机对张凤明进行录像,张凤明见状,就将镰刀伸进副驾驶室位置打跌潘某的手机,同时割伤潘某的手,后潘某和田某下车找来木棍和铁锹,与张凤明对打,张凤明打不过,即跑回村上叫了6、7个村民持镰刀、木棒返回,对潘某、田某进行殴打。2016年4月22日,经法医鉴定,潘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田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张凤明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凤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凤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但其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我以树山有纠纷为由与事实不符,我确实与覃某2因树山的承包问题存在纠纷,在纠纷还没有得以解决之前,我有权利阻止覃某2的工人做工。另外,起诉书指控我用镰刀打跌潘某手机并割伤他的手也不是事实,当时潘某拿手机对我进行录像时,我只是用镰刀顶跌他的手机,我的镰刀并未割对他的手。我被潘某拿铁锹打,又被田某拿石头砸伤之后,我为了保命奋力往村里跑,回到村上被几个村民看见,村民们问明情况后,他们由于气愤便自发到山上找到潘某和田某,并将他们二人打伤,我并没有故意跑回村上去喊村民去打潘某和田某。但是,不管怎样,我参与打人了,我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同时,我也被潘某和田某打伤,请求司法机关追究他们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日,被告人张凤明与覃某2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凤明将其位于本屯“架尾冲”(地名)和“大茶山”(地名)的149亩林地发包给覃某2种植尾叶桉树,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租期、租金的数额及给付方式等条款。同时,开山屯的张田德等几位村民也分别与覃某2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其林地发包给覃某2种植桉树。合同签订后,覃某2即雇人在山上种植桉树。2013年,覃某2种植的桉树木到了采伐期,覃某2遂将桉树木转让给他人砍伐。砍伐后,覃某2又继续雇人对长出的桉树苗木进行施肥等管理工作。2014年10月,张凤明刑满释放回家后,其与覃某2因树山的股份、承包林地的实际面积以及土地承包金的给付等问题发生纠纷,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矛盾逐渐加深,张凤明及其亲属曾多次到山上阻止覃某2雇请的民工做工。2016年3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张凤明手持一把长柄镰刀,再次来到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开山屯“架尾冲”(地名)覃某2承包的树山阻止覃某2的民工施肥,并对民工进行言语威胁。10时许,覃某2雇请的树山管护员潘某驾车搭乘另一管护员田某、民工陶某1从鹿寨县城返回到树山厂棚附近时,由于车子上坡打滑而被迫停下,此时张凤明见状便来到车旁要求潘某和田某不准到有纠纷的树山做工,否则就会出大事。田某遂下车与张凤明论理,双方没理论几句即发生激烈争吵,潘某便拿出手机对张凤明进行拍摄,张凤明见状大怒,立即用其长柄镰刀从副驾驶室车窗朝潘某正用于拍摄的手机捅去,潘某的手机当即被桶跌下地,同时张凤明的镰刀还刮伤了潘某的手。情急之下,潘某随即下车,并手拿铁锹与张凤明对峙,随后朝张凤明打过去,田某亦捡起石头朝张凤明砸去。张凤明受伤后,立即往村口方向跑去,约十分钟左右,张凤明遂带七、八个村民手持镰刀、木棒返回到厂棚,当张凤明找到潘某和田某并对其同伙进行指认后,潘某和田某见状立即往山上跑,张凤明等人立即对其进行追赶,当张凤明伙同七、八个村民追上潘某和田某后,立即对其进行围殴。潘某和田某被殴打后,二人均受伤倒地,之后张凤明等人逃离现场。不久,鹿寨县公安局寨沙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随后潘某和田某被120救护车送医院救治。2016年4月22日,经鹿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潘某右侧第5、6前肋、左侧第7前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田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016年5月12日,公安民警在鹿寨县寨沙镇全坡村六瓮屯老小学附近将张凤明抓获归案;由于张凤明拒绝提供参与殴打潘某和田某的其他同案人的身份情况,故公安机关至今未能将张凤明的同伙抓获归案。另查明,2016年5月20日,鹿寨县公安局法医对张凤明所受损伤程度作出了鉴定意见,结果为张凤明右手第2掌骨远段完全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当日,公安机关对张凤明被伤害一案进行了立案侦查,但因涉嫌对张凤明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嫌疑人潘某和田某已经去向不明,故公安机关至今未能将其二人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据此依法进行立案的事实。2、户籍证明,证实张凤明的身份情况,其作案时系成年人,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到案经过,证实张凤明系被抓获归案,其不具有自首情节。4、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张凤明的前科情况。5、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覃某2老板在开山屯承包有树山,他请我和田某帮管理,平时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对民工的管理和监督民工做工。2016年3月23日10点钟左右,我和田某及民工罗浦等三人开车回到树山工棚附近的路上,看到张凤明提着长把镰刀走到我们的车边,他叫我们不要做工了,要不然就要出事。后来田某下车问是怎么回事,二人没讲几句话就争吵起来。我就拿手机进行拍录,一会儿张凤明就猛的把镰刀朝车内捅向我,并吼叫:“拍什么卵拍”,我的手机立即被打落在地上,手也被刮出血。我立即下车,张凤明见我下车了就拿镰刀向我砍来,后来我和张凤明对打起来,当时我记得是用一铁锹打张凤明的,田某还捡石头砸张凤明,是否砸对不清楚,后来张凤明就跑走了。张凤明跑走后,我就打110电话问警察怎么还不到,并将当时发生的情况讲叙了一遍,通话刚结束,我就看到张凤明叫来七、八个人手拿长把镰刀、砍刀、木棒气势汹汹地朝工棚方向冲过来,我见状就叫田某和其他工人往山上跑。田某来不及跑,就被张凤明等人围打在地,并进行拳打脚踢,我又返回想叫他们停手不要再打,此时张凤明等人就追上我并对我前后夹击,对我围打在地,并进行拳打脚踢,同时还用木棒、刀背打,我和田某前后被打了十多分钟这样,后来他们听说有公安就要来了,才停手匆匆离开,张凤明等人离开后不久,公安民警就赶到现场了。6、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覃某2在开山屯承包的树山与村民张凤明有纠纷,张凤明经常出来阻拦工人做工。2016年3月23日上午,我和潘某及工人陶某1从鹿寨开车到树山厂棚附近时,张凤明拿着一把镰刀到我们车边,对我们讲树山有纠纷,叫我们不要做工了,谁再做就砍死谁去。我下车想和他解释,他不但不听,反而对我们破口大骂,潘某就用手机进行摄像,张凤明就讲:“摄什么卵”,然后就用长柄镰刀伸进驾驶室向潘某捅过去,潘某的手被镰刀钩出血,手机也被打对,这时我和潘某都被激怒了,我就跑回厂棚要了一把铁锹,潘某抢过铁锹后就和张凤明手拿的长柄镰刀对舞起来,我也捡起石头朝张凤明砸去,后来张凤明就跑走了。大约过了五、六分钟这样,张凤明就带了七、八个人返回到厂棚,这些人手里都拿着一米左右长柄的镰刀,张凤明等人就撵我和潘某来打,我和潘某都被打伤了,他们离开现场不久,公安民警就来到了,之后我和潘某就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治疗。7、被告人张凤明的供述:2007年年底的时候,覃某2和我讲由他投资,我出地,合作种树,到时种得树后五五分成。到了2008年,我就开始回村上找地,除了我自己的149亩林地外,我还找张田德等村民,他们也一同将林地租给覃某2。后来覃某2讲要签合同才好砍树,所以我和他签有租地合同,但是现在覃某2不但没有给利润分成给我,而且也没有给租金给我,我与覃某2由此产生纠纷,纠纷得到解决之前我有权利阻止覃某2的工人到有纠纷的树山做工。2016年3月23日早上8点多钟,我在山上做工时见到树山老板覃某2又叫工人到有纠纷的树山做工,于是我就拿着当时做工的一把长把柄镰刀去山上跟那些做工的工人讲这些树山是有纠纷的,叫他们不能在这里做工先。当我走到树山工棚的时候,就见到覃某2的两个工头开着一架皮卡车进来。我先是说:“不关你们的事情,有什么喊覃某2来处理,你们处理不了的。”这时,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即被害人田某)下车来扯住我衣服不给我走,然后我骂他们:“你们两个覃某2的狗腿子,操你娘的一样事情没懂来山里做什么卵。”我就在那里和两个工头争吵起来,这时长得肥点的司机(即被害人潘某)就拿出手机对着我照相,我心毛了就骂他:“你照点什么卵。”接着我就用手里的长把镰刀去打肥司机的手机,当时我就把他的手机打跌了;然后肥司机就从穿黑衣服的男子手里抢过一根铁棒来打我,我的手指被打伤,我拿镰刀在那里舞,接着黑衣男子就捡起石头砸我,我的耳朵被砸对流了很多血。我回到村里面后,有六、七个村民看到我耳朵及半边脸都有很多血,便问我是什么原因,这六、七个村民听到我讲明原由后,他们都非常气愤,便从村里拿来木棒、镰刀这些工具说要去帮我。这样我就带着六、七个村民又去到树山工棚那里找那两个工头,当我见到这两个工头后就讲“是他们两个人打我。”然后我就和这六、七个村民冲上去抓住这两个人来打,当时我们对这两个工头拳打脚踢的,还用木棒、镰刀背来打,我们对他们殴打了大概十多分钟这样就离开了。这六、七个村民能帮我出头去打人,我非常感激他们,这件事情我一个承担,我不会跟公安讲这几个帮我的村民的基本情况的。8、证人陶某1的证言:今天(2016年3月23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与潘某、田某三人开一辆皮卡车进山准备到达厂棚时,车子上坡打滑停下,张凤明就过来和潘某、田某讲:“你们进来做工,只能做没有纠纷的那50亩。”双方开始争吵,然后我因肚饿下车走进厂棚去了。后来听到争吵声越来越大,接着就听见打斗声“澎澎”响。十多分钟后,看到张凤明带了七、八个人进来,有几个人手里拿有棍子,张凤明一个耳朵有很多血。后来潘某和田某被张凤明带来的人追打,用手用脚还用棍子来打,打了蛮久,最后潘某和田某被打跌在地上,张凤明等人离开后约十分钟这样,派出所民警就来到现场了。9、证人覃某1的证言:今天上午九点多钟,开山屯张凤明拿着一把镰刀来到厂棚和我们几个工人讲,没有纠纷的那50亩树山我们可以做,其他有纠纷的不能做,如果再做就砍死我们。到了10点多钟,我看见张凤明在争吵得激烈的时候,用手中的镰刀去砍开车的司机,没被砍到,穿黑色外衣的年轻仔被张凤明骂了之后,就捡起地上的石头朝张凤明头部砸去。过了没多久,张凤明就带七、八个男子进来,追司机和穿黑色外衣的年轻仔来打,这些人手里面拿棍子,有的拿镰刀,司机和穿黑色外衣的年轻仔被追到厂棚上面的半山坡,被张凤明他们围着打,倒在地上,用棍子打,用脚踢都有,打了蛮久。后来张凤明他们离开现场往村里走了没多久,派出所民警就到现场处理了。10、证人韦某的证言:我看到本地男子用手里的镰刀伸进驾驶室去想打里面的人,那人躲开了,后来司机下车和本地男子打架,有一个穿黑色外衣的男子冲到厂棚拿起一把铁锹,三个人在皮卡车附近对打。过了没多久,本地男子带了差不多10个人来,见到老板的两个工仔,就去追来打,两个工仔被追打到厂棚上面点,跌倒在地上,被本地男子带来的人围着打。11、证人石某的证言:当时我和其他工人在开山屯树山做工,后来有一名男子讲树山有纠纷不给我们做,我们就不做了。到了中午,我看到有两名男子往山上跑,有七名拿着刀的男子在后面追赶,其中一名男子就是叫我们不要做工的男子。这两名男子刚跑过厂棚几米,就被那七名男子殴打,他们用手打,用脚踢,场面比较乱。12、证人陶某2的证言:今天早上九点钟左右,开山屯的一名男子拿着一把镰刀到树山的棚子旁边喊我们没要做工了,讲这片树山有纠纷。到了10点多钟,开山屯的那个男的带了六、七名男子追着买菜的那两个工人,刚好从我采药的旁边跑过,当我挖完草药回到工棚时,就看到之前买菜的两个工人躺在工棚不远的一个坡上,我听其他工人讲他们是被人打的。13、证人许某的证言:那天早上9点多钟,张凤明和我们讲这里的树山只有工棚那里没有纠纷,其它树山我们不能做工。后来我和一个姓陶的工人去找得草药后,就见张凤明跑进村里面去了,过了不久,张凤明就和七、八个中年村民追着那两个送菜的工人来打。我见这些村民对两个人拳打脚踢的,张凤明主要是去打那个肥点的司机,我见他踢了肥司机蛮多脚。14、证人黄某的证言,黄某任鹿寨县寨沙镇林业站站长职务,其证实:覃某2在承包树山时,当地一个叫张凤明的村民一直与其闹纠纷,张凤明经常去拦覃某2的工人,不给工人做工,这些事情我们政府部门也多次处理了,但都处理不下。我看过承包合同,合同是没有问题的,但合同的履行方面还有其他问题,其中租金好像他们两个人之间就有纠纷,具体我不很清楚的。15、证人覃某2的证言:我在鹿寨县寨沙镇全坡村开山屯承包了张凤明等村民土地种植桉树,签订有承包合同。近年来,我雇请潘某和田某管理树山,平时帮我管理在树山从事施肥等工作的工人。从去年开始,张凤明就一直以树山有纠纷为由经常来阻拦我的工人进山做工。2016年3月23日,潘某打电话跟我讲,他和田某在山里面被张凤明叫村里的人打了,他们两个人都被打伤住院了,具体情况如何,我没有在现场所以不清楚。1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鹿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潘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田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张凤明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其中潘某和田某的鉴定意见已经分别通知了张凤明、潘某和田某;张凤明的鉴定意见已经通知了其本人。17、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就潘某、田某及其他涉案相关嫌疑人至今未归案的情况作出了书面说明。18、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已经将本案涉案物证铁锹一把予以提取并扣押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以上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受到损伤之后,未能冷静处事,而是为了报复泄愤,纠集多人上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凤明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张凤明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凤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凤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凤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凤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韦尚平人民陪审员  邱禄兴人民陪审员  黄福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伊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