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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裴向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行初57号起诉人裴向阳,男,1936年3月18日生,汉,现住长春市高新区。2017年4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裴向阳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的祖父裴云蒋、祖母裴王氏、父亲裴永清、母亲孟广贤去世后均葬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家土地上。2012年10月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与汽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汽开管委会)签订协议书,征用此地块建EA211发动机工厂厂房,起诉人与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大众)协商迁坟补偿事宜未果。现该厂厂房已建设完成。起诉人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汽开管委会及一汽大众就将起诉人家祖坟私自卖掉一事承担刑事责任;汽开管委会及一汽大众负责找到四位老人的骨灰、遗骨,重新安葬,并承担相应费用;汽开管委会及一汽大众按长春市经济情况给予精神抚慰金10万元。后经本院对其下达《一次性告知通知》,起诉人裴向阳将第一项诉请改为“被告及第三人将我家祖坟私自转让卖掉,侵犯我特殊财产(坟墓)权利,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他诉请仍拒绝改正。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本案中,起诉人在其所提交的材料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起诉人所称的损毁祖坟的行为是汽开管委会进行的。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起诉人邮寄送达了《一次性告知通知》,向当事人告知了以上情况,并告知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对相关材料予以补正。起诉人收到该通知后,拒绝就以上内容提供补正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裴向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明昕审 判 员  张凤英代理审判员  张克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天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