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民初4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韩德学与孙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学,孙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4961号(2016)吉0182民初字号原告韩德学,男,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街道。被告孙彦文,男,45岁,汉族,农民,现在榆树市恩育乡广宁村。原告韩德学与孙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因被告现无法找到,原告韩德学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德学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学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兆君人民陪审员  王艳辉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