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4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沈群与岳勇、冯建明、席源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群,岳勇,冯建明,席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沈群,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岳勇,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冯建明,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席源霞,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6)新证经字第446号公证书文书已生效。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冯建明名下新A5L2**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瓮立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