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9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云友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云友,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终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云友,男,汉族,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职工,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胜茂,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周云友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云友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云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云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应减半收取5.00元,因上诉人周云友放弃退费,实收10.00元,由诉人周云友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旭    辰审判员 迟丽杰代理审判员解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俊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