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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朱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454号原告:高某,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朱某某,男,1962年4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高某诉被告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