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朱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454号原告:高某,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朱某某,男,1962年4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高某诉被告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