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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田风龙与石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风龙,石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493号原告:田风龙,男,汉族,1965年8月29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三百栋小区。被告:石吉辉,男,汉族,现住乾安县惠民小区。原告田风龙与被告石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田风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田风龙负担。审判员  查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