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田风龙与石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风龙,石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493号原告:田风龙,男,汉族,1965年8月29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三百栋小区。被告:石吉辉,男,汉族,现住乾安县惠民小区。原告田风龙与被告石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田风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田风龙负担。审判员 查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