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熊平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熊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56号,组织机构代码:15841006-9。负责人:杨慧,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熊平珍,女,1976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1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院曾向被执行人熊平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平珍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支付本金359564.60元,利息、滞纳金(截止至2015年8月3日,利息39629.53元、滞纳金3169.85元;自2015年8月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诉讼费用73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050元(暂定),但被执行人熊平珍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平珍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15753.98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二、如被执行人熊平珍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