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覃未源、谢沛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覃未源,谢沛平,庞理,庞远艳,庞志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覃未源,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沛平,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庞理,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庞远艳,女,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庞志忠,男,193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再审申请人覃未源因与被申请人谢沛平、庞理、庞远艳、庞志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桂08民终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覃未源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覃未源与谢沛平、庞杰荣、莫负强在大洋司法所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不是事实。谢沛平、庞杰荣、莫负强出卖给其桉木不是2000亩,只有1450亩,而且还有400亩没有得到砍伐批准,其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的,该协议应当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原判认定补充协议有效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审查认为,2015年3月30日,谢沛平、庞杰荣、莫负强为处理合伙经营承包林场事务,在桂平市大洋镇司法所主持下,达成了对出卖给覃未源的桉树所得210万元债权进行分割的协议,其中谢沛平取得债权60万元。同日,在桂平市大洋镇司法所主持下,谢沛平与覃未源就履行此60万元货款达成补充协议。同年11月23日,谢沛平、庞杰荣、莫负强三人再次达成协议,对覃未源欠三人的210万元债务,各人份额自行追索,互不干涉。以上协议,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都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覃未源未按其与谢沛平达成的补充协议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判判决其支付尚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正确。原判并无“覃未源与谢沛平、庞杰荣、莫负强在大洋司法所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之认定,覃未源此述无事实根据。覃未源申请再审所称谢沛平、庞杰荣、莫负强出卖给其桉木不是2000亩,只有1450亩,而且还有400亩没有得到砍伐批准,及其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综上,覃未源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覃未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正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