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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正华与秦宗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华,秦宗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0民初944号原告:陈正华,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余,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宗华,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陈正华与被告秦宗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正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宗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正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秦宗华支付原告工资7875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秦宗华带原告和其他工友去贵州威宁农场做工,约定每天250元。同年6月底时,被告只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尚欠原告5000元,并出具了书面欠条。同年7月原告继续为被告做了11天半工,应另支付我工资2875元,被告未支付,也未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秦宗华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2013年初,被告带原告去贵州威宁农场工程项目工地做工(水泥工),约定每天工资250元,做工一段时间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5000元,于2013年7月1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款金额5000元(伍仟)。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原告举示的证据,证明被告欠原告款5000元。因被告现未提供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以抗辩原告的主张,亦未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由此,对其带来不利法律后果被告自行承担。故,本院对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至于原告诉称其2013年7月再为被告务工11天半,尚欠2875元的工资未领到,因其证据不充分,被告是否尚欠其2875元工资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因此,该主张,本案中本院不予确认,待原告有充分确实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宗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正华工资5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陈正华已垫付,被告秦宗华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由被告秦宗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朝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