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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王学春、王艳玲、于革、张占芝、王春雨、郭金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王学春,于革,刘占芝,王春雨,郭金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龙江路57号。法定代表人:高亚东,行长。被执行人:王学春,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艳玲,女,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革,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占芝,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春雨,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金苹,女,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邮储北安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学春、王艳玲、于革、张占芝、王春雨、郭金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26134.94元、借款利息2902.9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62.00元、案件受理费469.00元共计29968.88元的义务,承担申请执行费340.00元。现被执行人王学春自动履行了上述给付执行款项30310.00元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可心 搜索“”